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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量比量相违过遍是宗法性表诠与遮诠倒离法差别相违因法自相相違因合作法离作法俱不成过俱不极成过俱不遣量量论六因01六因02六因03能别不极成过能立不遣能立法不成能立所立三十三过十四过类世间相违四相违因所别不极成过所依不成同类因同品同品定有性相符极成过因因三相因十四过喻真能立真能破真唯识量真现量自性和差别自语相违过宗体宗同品宗异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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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详
|佛学论文|因明|五明|
http://www.fjdh.cn/wumin/2009/04/12103638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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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 制戒精神就是现代人讲的立法原意。如沙弥 (见习僧) 十戒第六条不坐卧高广大床,立法原意是为培养谦卑、消除我慢,第七条不歌舞观听与第八条不涂饰华鬘,是为淡化“色身是我”的俱生我见、减轻对色身恋著以练专注,第九条过午不食,是为了身体轻安、减少昏沉以裨益上观修持。 要保留立法原意,才能使早期戒律重现生命,使僧团重现活力。要有具有活力的僧团,布萨一定要定期举行 (早期佛教布萨是每月初一、十五举行...
不详
|佛学论文|因明|五明|
http://www.fjdh.cn/wumin/2009/04/07393853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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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拥有很高的地位。 港英政府出于维护殖民统治的重要,长期以来尊重宗教信仰自由。虽然在香港并没有专门的宗教法例,但任何宗教团体都可以根据立法局立案法团条例和公司法两个途径注册,自由从事任何合法的...天主教香港教区主教的排名,仅在港督,律政司、布政司和三军司令之下,而在行政局和立法局的首席议员之上。在香港政府的行政局、立法局、区域市政局、区议会等各级机构的非官守议员中,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徒占有席位...
不详
|佛学论文|因明|五明|
http://www.fjdh.cn/wumin/2009/04/23585768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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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在线台湾讯 近日,台湾高雄佛教会举行第二十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世界佛教华僧会会长净心长老、台湾中国佛教会理事长净良长老、极乐寺住持心立法师、澄清寺住持宗道法师、妙崇寺住持宏安长老尼、信彻寺住持彻宗法师及灵云寺住持宗惟法师等诸山长老和社会界人士应邀参加。
大会主席心茂法师致词衷心感谢八年来全体理监事们对他工作的支持,并对自己在任期间高雄佛教会的会务工作进行了总结。净心长老、净良长老分别...
佚名
|佛教新闻|资讯|
http://www.fjdh.cn/bnznews/2009/06/14491584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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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很多病死牛被拿去制造养殖鱼的饲料,那么食用这些养殖鱼的人可能感染CJD。费兰德与两位同事呼吁政府当局立法,禁止养殖鱼使用这些由牛肉或牛骨制成的饲料,直到这类饲料的安全获得保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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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素食|环保|拯救地球|
http://www.fjdh.cn/wumin/2009/07/08131885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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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长期在地关怀,世界宗教博物馆从2001年起,每年都会与创世纪大楼及附近小区以法结缘,一起举办中元普度法会,八来年已成为小区固定的盛事,附近住户每年都热烈参与活动。今年的法会于九月十二日举行,礼请灵鹫山的法师担任诵经法仪,为小区住户祈福、为往生亲人及地方孤魂等众生超荐,令众生都能仰仗佛法超生往生趣处,冥阳两界和谐,地方详和安定。
今年供桌有108桌,负责捻香的贵宾有台北县副议长陈鸿源、立法...
佚名
|两岸|台湾佛教|灵鹫山|中元普度法会|
http://www.fjdh.cn/bnznews/2009/09/09272890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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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筑物一样,受城市规划所牵制,不论是建新的,还是重建旧的,都由一套精密的建筑条例来控制。
新加坡佛教界普遍不关心立法,原因有二:(1)在宗教自由的前提下,现行的法令没有非常不利佛教之处。(2)佛教徒对立法的认知不足。关心立法,凡对佛教社会道德有影响的法律,在国会未三读通过前,佛教界若能提出意见,让官方民间明白佛教的立场,佛教的理念,那就是间接的弘法,间接地提升佛教的社会地位。站在...
佚名
|两岸|汉传佛教|慈善法|新加坡佛教|佛教团体|
http://www.fjdh.cn/bnznews/2009/03/15523436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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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所立法兼意许 最后,还要强调一下《大疏》关于所立法兼意许的观点是值得重视的。这似乎可以说是《大疏》对因明理论的贡献。疏曰: 若方所显法之自相,若非言显意之所许,但是两宗所诤义法,皆名所立。…...品应该包括意许在内,因的四相违过便据此而来,否则便不成四相违过,而只剩下法自相相违过和有法自相相违二过,关于同品的有体、无体问题在下面与异品一并讨论。 二、什么是异品 1、异品无所立法 《门论》...
郑伟宏
|佛学论文|因明|五明|
http://www.fjdh.cn/wumin/2009/04/11520838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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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晓也。由此譬况,晓明所宗,故名为“喻”。 因明的喻支分为两小支:一为同法喻,二为异法喻。同法喻亦简称同喻,异法喻亦简称异喻。同法与异法中的法字,是总括能立法与所立法而说的。同法,即是同于能立法,又同于所立法,亦即因同品兼宗同品。异法,即是异于能立法,又异于所立法,亦即宗异品兼因异品。 “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是本节的第二大段。总释同法喻,又可分为两...
不详
|佛学论文|因明|五明|
http://www.fjdh.cn/wumin/2009/04/12104438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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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論式所遮遣法的「假言事義」(註二十一)仍處於不明不白的狀態之下,亦即是他們的知識對於「天之中有」這一事義,是一種「劫事」(未明物)。 同時,這種「不能顯不可得因」所分兩類: (a)如果這因,和所立法的性質是同屬一邊的,亦即「沒有什麼」的因,和「沒有什麼」的所立法,兩都「沒有,」所以謂之「相屬邊不可得因」。 (b)如果所立法是「沒有什麼」,而以它的反面或相違法的存在為因,亦足以成立所立的「沒有什麼」。...
林崇安
|佛学论文|因明|五明|
http://www.fjdh.cn/wumin/2009/04/12064538422.html